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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5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3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26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7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4 月30日以92年度簡字第7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於92年5 月25日判決確定。乃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3年5 月22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3年12月22日以93年度交簡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李珈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5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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