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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5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257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485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空塑膠袋壹個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7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4 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59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3年度基簡字第64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3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94年2 月22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詎甲○○仍未戒除毒癮,在上開觀察勒戒釋放後之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4年4 月底某日起至94年6 月20日上午6 時許止,連續在基隆市不詳地點及基隆市○○路歐香旅館,將安非他命放入玻璃吸食器內燒烤、以吸入所產生白煙之方式施用安非他命多次,嗣於94年6 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基隆市○○區○○路117 巷口為警查獲,並帶同警方至基隆市○○路歐香旅館310 號房扣得甲○○所有用以包裝安非他命之空塑膠袋1 只及吸食器1 組。

三、案經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合議庭依甲○○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而毒品本具成癮性,施用者多有一再施用之情形,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之事實,本次為警查獲復有吸食器1 組、殘渣袋1 個扣案可為佐證,被告自白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堪認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 年內,再為本件施用第2 級毒品之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2 級毒品,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

㈡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2 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1 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有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遞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仍未戒除施用毒品惡習,再犯本案,殊非可取,併其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時間長短、被告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及其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扣案吸食器1 組、空塑膠袋1 個,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2 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寶樺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5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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