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0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38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九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海洛因包裝袋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九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於同年二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三八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同年七月二十四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釋放,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保護管束期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戒偵字第六十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乙○○仍無法戒除毒癮,竟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六日下午三、四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一三九巷二六弄二號住處,將海洛因至入針筒內混和生理食鹽水之方式,施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分別為警於如附表所示時、地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注射針筒二支、海洛因包裝袋一個扣案可佐。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八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扣案之毒品外包裝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攜帶販賣,亦係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方屬適法(詳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五0三三號判決參照),故得沒收銷燬者,應限於毒品本身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又扣案海洛因空包裝袋一個,揆諸前開說明,毒品之外包裝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攜帶施用,亦係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注射針筒二支,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七、附記事項:本件起訴事實,業據公訴人於行準備程序時補充敘明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最後一次之時間為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見本院九十四年七月六日準備程序筆錄,起訴書所載施用期間為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核與起訴事實具裁判上之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八、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九、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查獲時間 │ 查獲地點 │ 扣案物 │ ├──┼─────┼─────────────┼──────────┤ │ 1 │94.01.23 │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139 │注射針筒1支 │ │ │19時許 │巷26弄2號 │ │ ├──┼─────┼─────────────┼──────────┤ │ 2 │94.01.26 │同上 │海洛因包裝袋1 個、注│ │ │17時30分許│ │射針筒1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