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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78號

肇事遺棄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訴字第7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43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乙○○前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六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七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0七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少連易字第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上揭數罪,接續執行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在外,迄九十五年七月四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其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上午,駕駛向友人沈建恩借用之一九二九-KQ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八德市○○路由八德往桃園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行經茄苳路瓦厝幹十一號電線桿(起訴書誤載為八號電線桿)前之雙向二車道時,原應注意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且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等情境,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對向車道上有甲○○騎乘AW五-二一八號重機車駛來之路況,貿然跨越路中央黃虛線逆向行車,遂迎面撞及甲○○倒地,致甲○○受有頭部外傷併頭部撕裂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乙○○於肇事後,因畏懼承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竟另行基於肇事逃逸之故意,未下車查看甲○○傷勢,或採取救護、報警等其他必要措施,即逕自駕車逃離現場。嗣經警循線查得上開肇事之小客車車號,始循線查獲乙○○,而發覺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上揭肇事逃逸之犯行不諱,核與證人甲○○於警詢中證述之事故情節相符(甲○○之警詢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得採為證據),此外,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甲○○之診斷證明書各一份、肇事後現場及車輛照片共十四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自白屬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未在遵行車道內行駛,逆向行車以致肇事,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相當之過失責任,而其肇事後不僅未留在現場照護被害人,或報警處理,反而逕自駕車離去,惡性不輕,其事後雖然坦承犯行,惟至今仍未賠償被害人分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末按,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雖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惟依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在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經查,被告先前因本案屢次傳、拘未到,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遭本院通緝在案,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方為警緝獲,此有本院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桃院木刑治緝字第九二六號通緝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桃警分刑字第0九六一00五一三九號通緝協尋案件報告書、本院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桃院木刑緝歸字第六四一號撤銷通緝書各一份附卷可稽,依上說明,被告自不能適用上開條例減刑,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7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遺棄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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