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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67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67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德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漏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文字漏寫「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查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0日所為之96年度壢簡字第675 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就扣案之鑰匙1 支應依法宣告沒收乙節,已論述明確。惟該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其主文欄文字漏寫扣案之鑰匙1 支沒收,此部分顯係漏寫,核諸該漏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之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原判決主文及其正本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67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