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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4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248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3819號),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分裝袋壹個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分裝袋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4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87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4 月16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3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嘉義地院)以94年度嘉簡字第7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5年10月7 日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2年間因贓物案件,經嘉義地院以96年度朴簡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經嘉義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35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確定;繼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6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73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已減刑之二罪再經嘉義地院以97年度聲字第688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7年7 月15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7 月29日上午某時,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232 巷7 號2 樓居處內,分別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同日晚間11時2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11巷9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但非專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分裝袋1 個,並同意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481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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