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6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6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德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漏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文字漏寫「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查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0日所為之96年度壢簡字第675 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就扣案之鑰匙1 支應依法宣告沒收乙節,已論述明確。惟該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其主文欄文字漏寫扣案之鑰匙1 支沒收,此部分顯係漏寫,核諸該漏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之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原判決主文及其正本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