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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緝字第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江振義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易緝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在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桃簡字第1701號判決就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就連續施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4年1月18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夥同賴永鎮(另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張慶山(另案偵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張慶山先向不知情之周弘道借用車號L7-3029 號自小貨車後,於95年12月16日晚間10時44分許,持張慶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對人之生命、安全構成威脅之油壓剪,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街148 號內,由賴永鎮負責把風,乙○○、張慶山下手竊得張世良管領持有之電纜線80公尺,價值約新臺幣4000元,嗣為警調閱監視器光碟循線於96年12月18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83之1號12樓查獲,始悉上情。

三、附記事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減其宣告刑至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緝字第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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