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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6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60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下午

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7日以94年度簡字第3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6年1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0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5年10月13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0月13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26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附表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
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
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施用毒品│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 扣案物品 │偵查案號│所犯法條│   宣告刑     │
│    │          │          │種    類│        │          │          │        │及罪名  │              │
├──┼─────┼─────┼────┼────┼─────┼─────┼────┼────┼───────┤
│1   │民國96年5 │桃園縣蘆竹│第一級毒│96年5月 │桃園縣桃園│海洛因1包 │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柒月。│
│    │月17日晚間│鄉○○路  │品海洛因│18日下午│市○○路  │含袋(淨重│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9時許     │187號住處 │        │1時許   │666之29號 │0.19公克)│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          │        │        │前        │          │2934號  │1項施用 │              │
│    │          │          │        │        │          │          │        │第一級毒│              │
│    │          │          │        │        │          │          │        │品罪    │              │
├──┼─────┼─────┼────┼────┼─────┼─────┼────┼────┼───────┤
│2   │民國96年6 │桃園縣蘆竹│第一級毒│96年6月9│桃園縣桃園│海洛因1包 │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柒月。│
│    │月8日晚間9│鄉○○路  │品海洛因│日下午4 │市○○路與│含袋(毛重│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時許      │187號住處 │        │時45分許│守法路口  │0.3公克, │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          │        │        │          │鑑驗使用  │3073號  │1項施用 │              │
│    │          │          │        │        │          │0.03公克,│        │第一級毒│              │
│    │          │          │        │        │          │驗餘毛重  │        │品罪    │              │
│    │          │          │        │        │          │0.27公克)│        │        │              │
├──┼─────┼─────┼────┼────┼─────┼─────┼────┼────┼───────┤
│3   │民國96年6 │臺灣地區某│第二級毒│96年6月9│桃園縣桃園│無        │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參月。│
│    │月7日至8日│不詳地點  │品甲基安│日下午4 │市○○路與│          │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間某時    │          │非他命  │時45分許│守法路口  │          │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          │        │        │          │          │3073號  │2項施用 │              │
│    │          │          │        │        │          │          │        │第二級毒│              │
│    │          │          │        │        │          │          │        │品罪    │              │
│    │          │          │        │        │          │          │        │        │              │
├──┼─────┼─────┼────┼────┼─────┼─────┼────┼────┼───────┤
│4   │民國96年6 │桃園縣蘆竹│第一級毒│96年6月 │桃園縣桃園│海洛因2包 │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柒月。│
│    │月19日晚間│鄉○○路  │品海洛因│20日上午│市○○路  │含袋(毛重│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某時      │187號住處 │        │11時15分│402號前   │共0.7公克 │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          │        │許      │          │)        │3313號  │1項施用 │              │
│    │          │          │        │        │          │          │        │第一級毒│              │
│    │          │          │        │        │          │          │        │品罪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605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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