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6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6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下午
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7日以94年度簡字第3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6年1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0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5年10月13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0月13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26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附表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 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 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施用毒品│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 扣案物品 │偵查案號│所犯法條│ 宣告刑 │ │ │ │ │種 類│ │ │ │ │及罪名 │ │ ├──┼─────┼─────┼────┼────┼─────┼─────┼────┼────┼───────┤ │1 │民國96年5 │桃園縣蘆竹│第一級毒│96年5月 │桃園縣桃園│海洛因1包 │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柒月。│ │ │月17日晚間│鄉○○路 │品海洛因│18日下午│市○○路 │含袋(淨重│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9時許 │187號住處 │ │1時許 │666之29號 │0.19公克)│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 │ │ │前 │ │2934號 │1項施用 │ │ │ │ │ │ │ │ │ │ │第一級毒│ │ │ │ │ │ │ │ │ │ │品罪 │ │ ├──┼─────┼─────┼────┼────┼─────┼─────┼────┼────┼───────┤ │2 │民國96年6 │桃園縣蘆竹│第一級毒│96年6月9│桃園縣桃園│海洛因1包 │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柒月。│ │ │月8日晚間9│鄉○○路 │品海洛因│日下午4 │市○○路與│含袋(毛重│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時許 │187號住處 │ │時45分許│守法路口 │0.3公克, │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 │ │ │ │鑑驗使用 │3073號 │1項施用 │ │ │ │ │ │ │ │ │0.03公克,│ │第一級毒│ │ │ │ │ │ │ │ │驗餘毛重 │ │品罪 │ │ │ │ │ │ │ │ │0.27公克)│ │ │ │ ├──┼─────┼─────┼────┼────┼─────┼─────┼────┼────┼───────┤ │3 │民國96年6 │臺灣地區某│第二級毒│96年6月9│桃園縣桃園│無 │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參月。│ │ │月7日至8日│不詳地點 │品甲基安│日下午4 │市○○路與│ │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間某時 │ │非他命 │時45分許│守法路口 │ │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 │ │ │ │ │3073號 │2項施用 │ │ │ │ │ │ │ │ │ │ │第二級毒│ │ │ │ │ │ │ │ │ │ │品罪 │ │ │ │ │ │ │ │ │ │ │ │ │ ├──┼─────┼─────┼────┼────┼─────┼─────┼────┼────┼───────┤ │4 │民國96年6 │桃園縣蘆竹│第一級毒│96年6月 │桃園縣桃園│海洛因2包 │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柒月。│ │ │月19日晚間│鄉○○路 │品海洛因│20日上午│市○○路 │含袋(毛重│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某時 │187號住處 │ │11時15分│402號前 │共0.7公克 │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 │ │許 │ │) │3313號 │1項施用 │ │ │ │ │ │ │ │ │ │ │第一級毒│ │ │ │ │ │ │ │ │ │ │品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