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18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186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16日生效施行,其犯本罪之時在96年4月24日以前,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