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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19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布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193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國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43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國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於民國105 年7 月11日上午11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施用毒品云云。然查,被告於前開時、地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 紙在卷可稽(見105年度毒偵字第4329號卷第42頁、105 年度毒偵字第4264號卷第12頁),是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中,確實含有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先予認定。按甲基安非他命服用後於24小時內約有70%排泄於尿液中,而服用甲基安非他命於尿液中排出之最長時限,受施用劑量、施用方式、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等因素影響,因個案而異,一般可檢出期間為1 至5 天等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1年10月3 日管檢字第110436號函述詳實(見該局94年6 月發行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第153 頁至第154 頁),且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檢驗者,均不致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此為毒品檢驗學之常規,亦為本院審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職務上所知悉。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僅空言辯稱其並未施用毒品,然其尿液既已經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徵被告有於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甚明,是被告前揭所辯僅係卸責之詞,顯不足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19 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處有期徒刑6 年,再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8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8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確定;上開2 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4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於100 年9 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2 年7 月2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仍無法遠離毒品,再為本件犯行,固應予非難,然施用毒品係自戕性犯罪,本質上並未危及他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有限,與其他類型之犯罪相較,可罰性相對偏低,此類犯罪又屬成癮性的病患型犯罪,即便對被告施以刑罰,警告意義亦遠大於矯正成效;並考量其犯後未能如實坦承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水泥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毒偵字第4329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193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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