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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7樓之8(現於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編號4 之罪,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又因搶奪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詳附表),茲檢察官以附表所載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1 、2 、3 等罪,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聲請書誤載為第1 項)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梅 淑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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