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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1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1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2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幫助詐欺罪                │幫助詐欺罪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1項            │刑法第339條1項            │
│              │                          │                          │
├───────┼─────────────┼─────────────┤
│  犯罪日期    │94年4月間某日             │95年1月初某日             │
│              │(聲請書誤植為27日,應予更│(聲請書誤植為13日,應予更│
│              │正)                      │正)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0543、15127號    │度偵緝字第1024號          │
│              │(聲請書漏值15127號,應予 │                          │
│              │更正)                    │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4年度桃簡字第2625號      │95年度壢簡字第2146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2月15日               │95年12月2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4年度桃簡字第2625號      │95年度壢簡字第2146號      │
│  決├────┼─────────────┼─────────────┤
│    │判決日期│95年3月6日                │96年3月28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參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準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1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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