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02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2 、3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編號2 、3 所載。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犯數罪,逐一經本院判決確定,請就聲請人所犯各罪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不勝感禱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其所犯附表編號2 、3 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應予以減刑。並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等罪,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故就刑法第51條第5 款部分,經比較新舊法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至受刑人提出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受有期徒刑5 月之罪應予減刑之聲請。經查,該罪係由本院以89年度壢簡字第9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惟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依本條之反面解釋,若刑期業已執行完畢者,自不得再聲請法院裁定減刑之。本件聲請人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業已於91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及經本院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9年執辛字第3991號執行指揮書各1 件附卷可稽,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本院減刑,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連續施用第二級毒│連續攜帶凶器竊盜│ │ │品罪 │品罪 │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1項3 │ │ │第4條2項 │第10條2項 │款 │ ├───────┼────────┼────────┼────────┤ │ 犯罪日期 │87年9月28日 │90年4月14日至90 │91年2月3日至91年│ │ │ │年4月20日 │2月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88年度偵字│檢察署90年度毒偵│檢察署91年度偵字│ │ │第1742號 │字第2657號 │第370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號 │88年度上訴字第 │90年度易字第1943│91年度易字第718 │ │ 實│ │4834號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89年2月29日 │91年4月16日 │91年5月21日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案號 │91年度台上字第 │90年度易字第1943│91年度易字第718 │ │ 決│ │2083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1年4月18日 │91年6月22日 │91年7月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有期徒刑肆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伍日 │ │ │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