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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6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6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所犯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3 所示等罪予以減刑,併分別就所犯附表編號3 、4 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所犯罪名│加重竊盜罪          │普通竊盜罪          │
│及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2、3、4款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罰金,以300 元折算1 │
│        │                    │日                  │
├────┼──────────┼──────────┤
│犯罪日期│93年4 月18日        │92年8 月28日        │
├────┼──────────┼──────────┤
│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93年度偵字│桃園地檢署92年度偵字│
│及案號  │第7083 號           │第15125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3年度簡字第548號   │93年度桃簡字第97號  │
│實│    │                    │                    │
│審├──┼──────────┼──────────┤
│  │判決│93年12月27日        │93年2月13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93年度簡字第548號   │93年度桃簡字第97號  │
│決│    │                    │                    │
│  ├──┼──────────┼──────────┤
│  │確定│94年2月3日          │93年3月18日         │
│  │日期│                    │                    │
├─┴──┼──────────┼──────────┤
│依中華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
│國96年罪│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
│犯減刑條│新臺幣900 元折算1日 │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
│例減刑後│                    │算1 日              │
│之刑期、│                    │                    │
│褫奪公權│                    │                    │
│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
┌────┬──────────┬──────────┐
│編  號  │        3           │         4          │
├────┼──────────┼──────────┤
│所犯罪名│偽證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
│及法條  │刑法第168條         │刑法第201條第1 項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7 年6 月(原│
│        │                    │有期徒刑7 年,嗣經台│
│        │                    │南高分院以88年度聲字│
│        │                    │第26號更定其刑為7 年│
│        │                    │6 月確定)          │
├────┼──────────┼──────────┤
│犯罪日期│84年10月17日至84年11│83年11月29日至84年4 │
│        │月7 日              │月上旬              │
├────┼──────────┼──────────┤
│偵查機關│台南地檢署84年度偵字│台南地檢署84年度偵字│
│及案號  │第12366 號          │第5461號            │
├─┬──┼──────────┼──────────┤
│最│法院│台南高分院          │台南高分院          │
│後├──┼──────────┼──────────┤
│事│案號│台南高分院85年度上訴│台南高分院87年度上更│
│實│    │字第644號           │二字第5號           │
│審├──┼──────────┼──────────┤
│  │判決│85年7月17日         │87年4月29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台南高分院          │最高法院(聲請書誤載│
│  │    │                    │為台南高分院,應予更│
│  │    │                    │正)                │
│定├──┼──────────┼──────────┤
│判│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644 號│87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
│決│    │                    │(聲請書誤載為87年度│
│  │    │                    │上更上字5 號,應予更│
│  │    │                    │正)                │
│  ├──┼──────────┼──────────┤
│  │確定│85年8月9日          │87年9月30日         │
│  │日期│                    │                    │
├─┴──┼──────────┼──────────┤
│依中華民│有期徒刑6 月        │不符合減刑條件      │
│國96年罪│                    │                    │
│犯減刑條│                    │                    │
│例減刑後│                    │                    │
│之刑期、│                    │                    │
│褫奪公權│                    │                    │
│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6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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