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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7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7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鍾昭權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7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編號附表1 至9 、11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檢察官另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3 、4 、6 、7 、8 、9、11所示之罪減刑,惟上開案件業據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07號裁定(附表編號1) 、96年度訴字第902 號判決(附表編號2 、3 、4) 、96年度審訴字第311 號判決(附表編號6 、7) 、96年度審訴字第526 號判決(附表編號8 、9)、96年度審易字第329 號判決(附表編號11)裁定減刑在案,聲請人就上開案件於96年12月24日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此部分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7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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