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12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壢簡字第12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869號)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肆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