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4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易字第48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下午4 時許,在
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併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丙○○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併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戊○○前於民國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4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4年1 月27日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再因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8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二案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5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95年8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丙○○則於93年11月11日,因犯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以92年度桃交簡字第1565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過失致死部分)、拘役60日(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確定;又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訴字第1704號判決判處3 月確定;二案並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88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與上揭拘役部分接續執行,而於95年1月2 日執行完畢(二人均構成累犯)。詎均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與甲○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分別前往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地點竊取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後,將竊得之財物轉賣至不知情之資源回收場之業者,並將賣得之現金朋分花用。嗣於96年4月2日經警方帶同丙○○前往甲○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362巷50之1號住處,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附記事項: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為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47 條 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戊○○部分): ┌─┬─────┬──────┬─────┬────┬─────┬─────┐ │編│時 間│地 點│被 害 人│竊得財物│罪名及宣告│減刑後宣告│ │號│ │ │ │ │刑 │刑 │ ├─┼─────┼──────┼─────┼────┼─────┼─────┤ │1 │96年1月30 │桃園縣桃園市│「鉿晟企業│錫條2條 │共同竊盜,│減為有期徒│ │ │日19 時許 │鹽庫西街46巷│有限公司」│ │累犯,處有│刑叁月 │ │ │ │22號之「鉿晟│(公司負責│ │期徒刑陸月│ │ │ │ │企業有限公司│人庚○○)│ │ │ │ │ │ │」 │ │ │ │ │ ├─┼─────┼──────┼─────┼────┼─────┼─────┤ │2 │96年2月13 │桃園縣蘆竹鄉│「歆揚實業│鋁條2條 │共同竊盜,│減為有期徒│ │ │日14 時許 │南崁路2段228│有限公司」│ │累犯,處有│刑叁月 │ │ │ │巷10號之「歆│(公司負責│ │期徒刑陸月│ │ │ │ │揚實業有限公│人辛○○)│ │ │ │ │ │ │司」 │ │ │ │ │ ├─┼─────┼──────┼─────┼────┼─────┼─────┤ │3 │96年3月14 │桃園縣蘆竹鄉│「永全懋股│鋁材70公│共同竊盜,│減為有期徒│ │ │日8時57分 │內溪路30之2 │份有限公司│斤 │累犯,處有│刑叁月 │ │ │許 │號之「永全懋│」(公司負│ │期徒刑陸月│ │ │ │ │股份有限公司│責人丁○○│ │ │ │ │ │ │」 │) │ │ │ │ ├─┼─────┼──────┼─────┼────┼─────┼─────┤ │4 │96年3月16 │桃園縣蘆竹鄉│「利峰機械│銅管約5 │共同竊盜,│減為有期徒│ │ │日13 時許 │蘆竹街143號 │有限公司」│公斤 │累犯,處有│刑叁月 │ │ │ │之「利峰機械│ │ │期徒刑陸月│ │ │ │ │有限公司」 │ │ │ │ │ ├─┼─────┼──────┼─────┼────┼─────┼─────┤ │5 │96年3月25 │桃園縣蘆竹鄉│「尚燁工業│鋅塊4塊 │共同竊盜,│減為有期徒│ │ │日12 時36 │蘆竹街147號 │公司」(公│ │累犯,處有│刑叁月 │ │ │分許 │之「尚燁工業│司負責人呂│ │期徒刑陸月│ │ │ │ │公司」 │永瑞) │ │ │ │ └─┴─────┴──────┴─────┴────┴─────┴─────┘ 附表二(丙○○部分): ┌─┬─────┬──────┬─────┬────┬─────┬─────┐ │編│時 間│地 點│被 害 人│竊得財物│罪名及宣告│減刑後宣告│ │號│ │ │ │ │刑 │刑 │ ├─┼─────┼──────┼─────┼────┼─────┼─────┤ │1 │96年2月22 │桃園縣蘆竹鄉│「秦慶科技│白鐵架10│共同竊盜,│減為有期徒│ │ │日15 時許 │內厝村長安路│有限公司」│個 │累犯,處有│刑叁月 │ │ │ │2段102號之「│(公司負責│ │期徒刑陸月│ │ │ │ │秦慶科技股份│人己○○)│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2 │96年2月23 │桃園縣蘆竹鄉│「秦慶科技│白鐵架10│共同竊盜,│減為有期徒│ │ │日16 時許 │內厝村長安路│有限公司」│個 │累犯,處有│刑叁月 │ │ │ │2段102號之「│(公司負責│ │期徒刑陸月│ │ │ │ │秦慶科技有限│人己○○)│ │ │ │ │ │ │公司」 │ │ │ │ │ ├─┼─────┼──────┼─────┼────┼─────┼─────┤ │3 │96年3月5日│桃園縣蘆竹鄉│「昭欣工業│下手竊取│共同竊盜,│減為有期徒│ │ │18時30分許│長興路3段271│有限公司」│電路板時│未遂,累犯│刑貳月 │ │ │ │號之「昭欣工│(公司負責│,適為公│,處有期徒│ │ │ │ │業有限公司」│人曾文仁)│司職員張│刑肆月 │ │ │ │ │ │ │曉琪發現│ │ │ │ │ │ │ │,而竊盜│ │ │ │ │ │ │ │未遂 │ │ │ ├─┼─────┼──────┼─────┼────┼─────┼─────┤ │4 │96年3月5日│桃園縣蘆竹鄉│國新電子股│下手竊取│共同竊盜,│減為有期徒│ │ │19時許 │長興路40之4 │份有限公司│鋁板2個 │未遂,累犯│刑貳月 │ │ │ │號之「國新電│ │之際,當│,處有期徒│ │ │ │ │子股份有限公│ │場為公司│刑肆月 │ │ │ │ │司」 │ │外勞職員│ │ │ │ │ │ │ │制止而竊│ │ │ │ │ │ │ │盜未遂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