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6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87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老虎鉗、美工刀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三四號及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二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十月確定,後者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許,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老虎鉗、美工刀各一支,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二巷二十五號旁之「仰涵觀止」建築工地內,竊取甲○○管領持有之不鏽鋼水龍頭二支及電纜線二十五公尺,得手後,隨即逃逸。嗣於當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龍東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本件竊盜所用之老虎鉗、美工刀各一支。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之加重竊盜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及現場照片八幀在卷可稽,且有老虎鉗、美工刀各一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按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行竊時所攜帶之老虎鉗、美工刀各一支,均屬質地堅硬且銳利之金屬製品,此有卷附照片一張可證,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自屬兇器無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被告前有如事實欄一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本件竊盜案件之犯罪情節、所竊得之財物、被害人受損之程度,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戒。扣案之老虎鉗、美工刀各一支,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述在卷,且係供被告為本件竊盜犯罪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8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