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0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203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3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應適用法條除原記載「安非他命」均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並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仍不知悔改、警惕,猶繼續施用毒品,犯後並未坦承犯行,惟此乃自戕行為、及其曾因犯竊盜、贓物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96年1 月18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原應至96年3 月27日屆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期間係在其假釋期間所犯、施用次數僅1次,犯後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生效,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其犯罪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合於該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諭知所宣告之刑,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7 條第1 、2 項、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03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