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7樓之8(現於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編號4 之罪,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又因搶奪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詳附表),茲檢察官以附表所載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1 、2 、3 等罪,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聲請書誤載為第1 項)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