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79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 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 、3 、4 、5 、6 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3 、4 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3 、4 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附表編號3 、4 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聲請意旨另以:聲請就附表編號2 、5 、6 與附表編號3 、4 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惟查受刑人於95年間,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08月08日以95年壢簡字第1331號(下稱該案)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04月,於95年09月25日確定,並於96年01月17日開始執行至96年05月16日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01份可憑。附表編號2 、5 、6 所示之罪,均係於該案判決確定前所犯,應與該案定應執行之刑。該案原執行期間雖已於96年05月16日屆滿,然因尚未與附表編號2 、5 、6 之罪定刑,在聲請定刑及所定執行刑執行完畢前,該已執行部分,僅得折抵將來定刑後刑期之一部分,該案即尚未執行完畢。因聲請人於本件並未就該案聲請減刑併與附表編號2 、5 、6 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由聲請人另就該案聲請減刑,並就該案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5 、6 減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即無就附表編號2 、5 、6 減得之刑先予定執行刑之必要。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 、5 、6 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之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