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號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予減刑、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