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鍾昭權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7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編號附表1 至9 、11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檢察官另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3 、4 、6 、7 、8 、9、11所示之罪減刑,惟上開案件業據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07號裁定(附表編號1) 、96年度訴字第902 號判決(附表編號2 、3 、4) 、96年度審訴字第311 號判決(附表編號6 、7) 、96年度審訴字第526 號判決(附表編號8 、9)、96年度審易字第329 號判決(附表編號11)裁定減刑在案,聲請人就上開案件於96年12月24日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此部分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