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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06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106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丙○○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董彥麟」名義簽名及指印各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董彥麟」名義簽名及指印各壹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丙○○前因偽造有價證券及偽造文書案件,各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550號、91年度訴字第144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2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2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3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併同其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所餘之殘刑7月5日接續執行,於91年5月17日入監執行,於95年3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95年3月28 日縮刑期滿,其假釋未經撤銷,所餘刑期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林」之成年男子,於97年4月1日下午4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龍岡路口,所交付之自用小客車(原懸掛車牌為SU-5263號)1部及所懸掛之車牌號碼8E-8002號車牌2面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該車牌號碼SU-5263 號自用小客車係李福民所有,平日由其子甲○○使用,於97年2月15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62巷前發現失竊,另該8E-8002號車牌2面係乙○○所有,於97年4月2日凌晨0時10分許,在中壢市○○路255巷22弄83號旁發現失竊),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酬勞,依該綽號「阿林」之成年男子之指示,先後將該車開至中壢市陸光五村某處及中壢市龍岡里圓環等處,嗣於97年4月2日凌晨0時15 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74號前,為警盤查,詎丙○○為規避刑責,又因未攜帶身分證件,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於同日凌晨2 時17分許,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隊部詢問時,冒用其胞弟「董彥麟」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等年籍資料接受警員應訊,並於董彥麟口卡片上,偽造「董彥麟」之署押,足生損害於董彥麟及司法機關對偵查犯罪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21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 條規定: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       偽造署押之文件           │      偽造署押數量      │
│                                │    (應沒收之署押)    │
├────────────────┼────────────┤
│97年4月2日指認口卡片影本1份(97 │「董彥麟」名義簽名1枚、 │
│年度偵字第9261號卷第55頁)      │指印1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06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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