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0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106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991
號、第11271 號、第1158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鑰匙肆支均沒收。
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71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9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後,再與於89年間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321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年、5 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之刑期,入監接續執行,於95年3月23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同年12月20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別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嗣為警分別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丙○○、被害人乙○○、戊○○、甲○○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2 紙、贓物認領保管單3 紙、贓物領據1 紙、採證相片10幀。
㈣扣案之六角扳手1 支、鑰匙4 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如惠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行竊方式及竊取之財物│ 主 文 │ │號│ │ │ │ │ ├─┼─────┼───────┼──────────┼──────┤ │1.│97年4 月25│桃園縣桃園市春│丁○○持其所有,在客│丁○○攜帶兇│ │ │日下午2 時│日路1112巷內 │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器竊盜,累犯│ │ │許 │ │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處有期徒刑│ │ │ │ │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柒月,扣案之│ │ │ │ │器使用之六角板手1 支│六角扳手壹支│ │ │ │ │,竊取乙○○所有之車│沒收。 │ │ │ │ │牌號碼2E-4578 號自用│ │ │ │ │ │小貨車1 台,得手後旋│ │ │ │ │ │即離去。嗣於翌(26)│ │ │ │ │ │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 │ │ │ │ │駛上開竊得之車輛行經│ │ │ │ │ │新竹縣竹北市○○街45│ │ │ │ │ │0 巷巷前為警查獲,並│ │ │ │ │ │扣得上開六角扳手1 支│ │ │ │ │ │。 │ │ ├─┼─────┼───────┼──────────┼──────┤ │2.│97年4 月29│桃園縣桃園市中│丁○○持其所有之鑰匙│丁○○竊盜,│ │ │日上午某時│正路1474號前 │1 支,竊取現由丙○○│累犯,處有期│ │ │ │ │使用之車牌號碼U4-890│徒刑肆月,扣│ │ │ │ │2 號自用小客貨車1 台│案之鑰匙壹支│ │ │ │ │,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沒收。 │ │ │ │ │竊得之車輛離去,旋於│ │ │ │ │ │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 │ │ │ │ │行經臺北縣鶯歌鎮東湖│ │ │ │ │ │路圳頭坑7 之1 號前為│ │ │ │ │ │警查獲,並扣得上開鑰│ │ │ │ │ │匙1 支。 │ │ ├─┼─────┼───────┼──────────┼──────┤ │3.│97年5 月4 │桃園縣桃園市三│丁○○持其所有之鑰匙│丁○○竊盜,│ │ │日晚間8 時│民路與合興街口│3 支,竊取戊○○所有│累犯,處有期│ │ │許 │之某工地處 │之車牌號碼IB-7209 號│徒刑肆月,扣│ │ │ │ │自用小客貨車1 台及丁│案之鑰匙參支│ │ │ │ │嘉銘所有之鋼筋約130 │沒收。 │ │ │ │ │公斤,得手後,將上開│ │ │ │ │ │鋼筋置於上開自用小客│ │ │ │ │ │車上,駕駛上開竊得之│ │ │ │ │ │車輛離去現場,旋於同│ │ │ │ │ │日晚間8 時50分許,行│ │ │ │ │ │經桃園縣中壢市○○路│ │ │ │ │ │與合定路路口為警查獲│ │ │ │ │ │,並扣得上開鑰匙3 支│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