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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2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12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913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破壞剪、鐮刀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2 款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規定獨任進行審判程序。

二、被告乙○○前有違反廢止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贓物、偽造文書等前科,其中:⑴於民國90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⑵又於93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⑶另於9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3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⑷復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1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⑸再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編號⑵至⑸四罪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86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並與編號⑴之罪接續執行,刑期自93年8 月22日起算,於95年6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於95年11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乙○○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11月22日13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15分許),在桃園縣大溪鎮○○路○ 段518 號之工廠內(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持客觀上足以致人生命、身體危險堪為兇器之破壞剪、鐮刀各1 支及乙炔1 組,竊取甲○○所有置放於上開工廠內之鐵棚下之四方鐵條2 條,得手後置於其所駕駛車牌號碼6032-KA號自用小貨車上,嗣經甲○○察覺報警處理而查獲,並扣得上開破壞剪、鐮刀各1 支及乙炔1 組。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照片14張附卷可稽。

㈣破壞剪、鐮刀各1 支及乙炔1 組扣案可資佐證。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就加重竊盜部分,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7 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扣案之破壞剪、鐮刀各1 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認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乙炔1 組,係被告向陳萬貴借用,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陳述明確,核與證人陳萬貴於警詢時陳述相符,是既非被告所有,本院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21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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