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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818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德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交簡字第81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0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

㈠犯罪事實補充:適有行人乙○○正徒步沿中山北路由南往北方向穿越永安路之行人穿越道上,甲○○本應注意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暫停,仍貿然往前繼續行駛,致上揭小貨車右前方之後視鏡,勾到乙○○之手提袋,而將乙○○拖離行人穿越道,致乙○○受有頭部外傷併腦挫傷、頸部、腰部、右背挫傷及嗅覺永久喪失之重傷害。

㈡證據補充:證人即到場處理之員警丁○○、證人即現場目擊證人丙○○於本院調查時證述、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97年8 月13日中榮醫企字第0970012696號函、敏盛綜合醫院97年8 月19日敏醫字第0970002849號函所附醫師回覆意見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㈢按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再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 條、第94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甲○○駕車依法即負有前開注意義務,於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應減速慢行,於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應隨時注意其車前人、車動態,以避免發生危險,且事發當時氣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在卷(見偵查卷第16頁)可參,按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竟未減速慢行,復未暫停讓走於行人穿越道之告訴人乙○○先行,而冒然趨車離告訴人身體極近之距離前行,致生本件車禍,其有過失至明。告訴人因此次車禍受有前述傷害,被告之過失與其所受上開傷害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過失致傷害罪責。

㈣再告訴人乙○○因本件車禍而導致嗅覺永久喪失,此有前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敏盛綜合醫院函文在卷足憑,自符合刑法第10條第4 項第3 款毀敗嗅能之重傷害,而被告甲○○於本件車禍發生時,為桂冠實業有限公司司機,以駕駛貨車送貨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又被告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肇事後,其犯罪未被發現前,即主動向警方承明係其駕車肇事而受裁判乙節,業經證人即到場處理之員警丁○○於本院調查時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59頁),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見本院卷第56頁)可查,合於自首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輕。爰審酌被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竟貿然離告訴人身體極近之距離繼續行駛,其過失程度頗重、因賠償金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非輕,惟犯後態度良好、素行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30110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德池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81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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