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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8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180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畢毛重壹點零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甲○○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應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於民國91年10月10日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8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一日確定,於91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易字第9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上易字第20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2案經接續執行,於95年11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86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拘役50日,拘役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5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上開3 案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86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5 月、拘役25日、有期徒刑1 月15日,定應執行刑6 月15日,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並於96年9 月3 日因易服勞役改繳罰金出監。」;並將「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補充「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共毛重1.06公克,因鑑驗使用0.035 公克,驗畢餘1.025公克),被告所有供(但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及核與本案無關之電子磅秤1 臺、分裝工具1 組、分裝袋1 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為其施用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曾有如上所載之犯罪前科與執行紀錄,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乙份存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足見其陷溺已深,然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毒品2 包(驗畢餘毛重1.025 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編號:CH/2008/30730、CH/2008/30731)附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係被告所有,供(但非專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沒收之。另查獲之電子磅秤1 台、分裝袋1 袋、分裝工具1 組,核與本案無關,且非違禁物,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毒偵字第1521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80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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