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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367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367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3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0號」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雖與正犯對於犯罪有共同之認識,惟是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並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此與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共同正犯,顯有不同。本案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間,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惟被告乙○○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意思,並僅提供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為詐欺集團成員不法所得款項匯入、提領之用;被告甲○○亦僅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意思,收取他人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為犯罪集團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均係提供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尚無以自己實施詐欺犯罪之意思,而與他人有詐欺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情事,尚非共同正犯,而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三、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乙○○、甲○○基於幫助犯意,分別以一提供帳戶、一收取帳戶之幫助行為給予助力,詐欺集團成員則先後詐騙被害人陳建旭、丙○二人,雖詐欺集團成員施行詐騙取得二名被害人之財物,惟就被告乙○○、甲○○而言,僅有一幫助行為,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並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乙○○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3年5 月7 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乙○○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其刑有加重及減輕者,並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乙○○提供其前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被告甲○○則為圖小利,收取並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幫助上開正犯用以作為詐欺犯罪取得款項之匯入、提領,助長不法份子之訛詐歪風,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所生危害非輕,兼衡被害人所受損害,並考量被告二人犯後皆卸詞狡辯,顯無悔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乙○○所提供前開帳戶之提款卡,既經被告乙○○交由他人,且未扣案,該帳戶之提款卡現是否尚在不明,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與爭議,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71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3675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