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152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經上訴本院合議庭,嗣經本院合議庭於95年間,以94年度簡上字第407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而確定在案;又於95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9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而確定在案;又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320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426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而確定在案,前揭有期徒刑6 月、9 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51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4月又15日,並與前揭有期徒刑3 年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 年7 月而確定在案,於95年5 月5 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97年5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7年5 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5 月22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997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6 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6 月1 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