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編號3 視為已減刑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6 月24日以前,而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且受刑人於民國86年9 月2 日入監服刑,刑期至102 年9 月18日期滿(原聲請書誤載為92年3 月30日,應予更正),並於95年1 月3 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2 年3 月20日,應予更正)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仍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執行中,依同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視為減其宣告刑後,而請就其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視為減刑之罪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4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或其中1 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均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於86年9 月2 日入監執行,並於95年1 月3 日假釋出監,迄今猶未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澎湖監獄函文所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及各該判決各1 份附卷可稽,依上述規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罪,即因假釋而視為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而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依同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連續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連續施用毒品罪 │轉讓藥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 │ │第2 項第4 款 │ │ │ ├───────┼─────────────┼─────────────┼─────────────┤ │ 犯罪日期 │85年9 月間起至86年8 月23日│85年9 月間起至86年5 月20日│86年2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 月│ │ │止 │止 │23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7288號 │度偵字第7288號 │度偵字第11463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86年度訴字第1038號 │86年度訴字第1038號 │86年度訴字第1802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86年11月11日 │86年11月11日 │87年9 月1 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86年度訴字第1038號 │86年度訴字第1038號 │86年度訴字第1802號 │ │ 決├────┼─────────────┼─────────────┼─────────────┤ │ │確定日期│87年1 月15日 │87年1 月15日 │87年10月2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拾伍日 │有期徒刑參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編號 │ 4. │ ├───────┼─────────────┤ │ 罪名 │連續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 ├───────┼─────────────┤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 │ │第2 項第1 款 │ ├───────┼─────────────┤ │ 犯罪日期 │85年12月中旬起至86年8 月23│ │ │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1463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86年度訴字第1802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87年9 月1 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86年度訴字第1802號 │ │ 決├────┼─────────────┤ │ │確定日期│87年10月2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褫奪公權期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