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毒品、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復經減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聲字第3360號│├───────┬───────────┬───────────┬───────────┬───────────┤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壹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 │ │第1項 │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20日 │96年4月21日 │96年3月13日 │96年4月19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關年度及案號 │96年度毒偵字第6107號 │96年度偵字第11215號 │96年度毒偵字第4782號、│ ││ │ │ │4783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662號 │96年度審易字第130號 │97年度審訴緝字第31號 │同左 ││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7月13日 │96年8月23日 │97年7月18日 │同左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662號 │96年度審易字第130號 │97年度審訴緝字第31號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96年8月13日 │96年9月26日 │97年8月11日 │同左 │├──┴────┼───────────┼───────────┼───────────┼───────────┤│ 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 │有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 │├───────┼───────────┴───────────┴───────────┴───────────┤│ 備 註 │編號壹、貳: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207號裁定,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 │編號叁、肆: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緝字第31號判決,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編 號 │ 伍 │ 陸 │ 柒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肆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 │第2項 │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96年8月9日晚間11時許採│96年3月13日下午6時許採│96年4 月21日上午11時許││ │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 │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關年度及案號 │96年度毒偵字第5261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642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 事 │案 號│97年度審訴緝字第30號 │97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 │同左 ││ 實 ├────┼───────────┼───────────┼───────────┤│ 審 │判決日期│97年7月18日 │97年8月15日 │同左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審訴緝字第30號 │97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97年8月11日 │97年9月8日 │同左 │├──┴────┼───────────┼───────────┼───────────┤│ 減刑後之刑期 │(不得減刑)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貳月 │├───────┼───────────┴───────────┴───────────┤│ 備 註 │編號陸、柒: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判決,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叁月。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 號 │ 壹 │ 貳 │ 叁 │ 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