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5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8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8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毒品等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復經減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聲字第3384號│├───────┬───────────┬───────────┬───────────┤│ 編 號 │ 壹 │ 貳 │ 叁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拾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 │ │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8日 │96年3月17日 │96年2月11日下午1時50分││ │ │ │許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案號 │95年度毒偵字第5317號 │96年度偵字第7899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164號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1353號 │96年度審易字第186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90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8月8日 │96年8月31日 │96年9月13日 │├──┼────┼───────────┼───────────┼───────────┤│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1353號 │96年度審易字第186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90號 ││ 決 ├────┼───────────┼───────────┼───────────┤│ │確定日期│96年8月27日 │96年10月15日 │96年10月29日 │├──┴────┼───────────┼───────────┼───────────┤│ 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伍月 │├───────┼───────────┴───────────┴───────────┤│ 備 註 │編號叁、肆: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90號判決,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捌月確定。 │└───────┴───────────────────────────────────┘┌───────┬───────────┬───────────┬───────────┐│ 編 號 │ 肆 │ 伍 │ 陸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捌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 │第1項 │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96年2月10日 │96年7月7日 │96年7月9日 │├───────┼───────────┼───────────┼───────────┤│偵查機關(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年度案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164號 │96年度毒偵字第5446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190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29號 │同左 ││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9月13日 │97年4月18日 │同左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190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29號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96年10月29日 │97年5月12日 │同左 │├──┴────┼───────────┼───────────┼───────────┤│ 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不得減刑) │(不得減刑) │├───────┼───────────┴───────────┴───────────┤│ 備 註 │編號伍、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529號判決,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8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