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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06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106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991

號、第11271 號、第1158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鑰匙肆支均沒收。

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71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9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後,再與於89年間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321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年、5 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之刑期,入監接續執行,於95年3月23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同年12月20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別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嗣為警分別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丙○○、被害人乙○○、戊○○、甲○○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2 紙、贓物認領保管單3 紙、贓物領據1 紙、採證相片10幀。

㈣扣案之六角扳手1 支、鑰匙4 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如惠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行竊方式及竊取之財物│  主  文    │
│號│          │              │                    │            │
├─┼─────┼───────┼──────────┼──────┤
│1.│97年4 月25│桃園縣桃園市春│丁○○持其所有,在客│丁○○攜帶兇│
│  │日下午2 時│日路1112巷內  │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器竊盜,累犯│
│  │許        │              │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處有期徒刑│
│  │          │              │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柒月,扣案之│
│  │          │              │器使用之六角板手1 支│六角扳手壹支│
│  │          │              │,竊取乙○○所有之車│沒收。      │
│  │          │              │牌號碼2E-4578 號自用│            │
│  │          │              │小貨車1 台,得手後旋│            │
│  │          │              │即離去。嗣於翌(26)│            │
│  │          │              │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            │
│  │          │              │駛上開竊得之車輛行經│            │
│  │          │              │新竹縣竹北市○○街45│            │
│  │          │              │0 巷巷前為警查獲,並│            │
│  │          │              │扣得上開六角扳手1 支│            │
│  │          │              │。                  │            │
├─┼─────┼───────┼──────────┼──────┤
│2.│97年4 月29│桃園縣桃園市中│丁○○持其所有之鑰匙│丁○○竊盜,│
│  │日上午某時│正路1474號前  │1 支,竊取現由丙○○│累犯,處有期│
│  │          │              │使用之車牌號碼U4-890│徒刑肆月,扣│
│  │          │              │2 號自用小客貨車1 台│案之鑰匙壹支│
│  │          │              │,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沒收。      │
│  │          │              │竊得之車輛離去,旋於│            │
│  │          │              │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            │
│  │          │              │行經臺北縣鶯歌鎮東湖│            │
│  │          │              │路圳頭坑7 之1 號前為│            │
│  │          │              │警查獲,並扣得上開鑰│            │
│  │          │              │匙1 支。            │            │
├─┼─────┼───────┼──────────┼──────┤
│3.│97年5 月4 │桃園縣桃園市三│丁○○持其所有之鑰匙│丁○○竊盜,│
│  │日晚間8 時│民路與合興街口│3 支,竊取戊○○所有│累犯,處有期│
│  │許        │之某工地處    │之車牌號碼IB-7209 號│徒刑肆月,扣│
│  │          │              │自用小客貨車1 台及丁│案之鑰匙參支│
│  │          │              │嘉銘所有之鋼筋約130 │沒收。      │
│  │          │              │公斤,得手後,將上開│            │
│  │          │              │鋼筋置於上開自用小客│            │
│  │          │              │車上,駕駛上開竊得之│            │
│  │          │              │車輛離去現場,旋於同│            │
│  │          │              │日晚間8 時50分許,行│            │
│  │          │              │經桃園縣中壢市○○路│            │
│  │          │              │與合定路路口為警查獲│            │
│  │          │              │,並扣得上開鑰匙3 支│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063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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