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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27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27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周仕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20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於民國97年1 月14日中午12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DX─1551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龜山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欲前往頂湖三街,惟因不熟悉道路相關位置,於途經同路與頂湖三街交岔路口時已不及轉彎,其本應繼續前行至得迴轉之路口再行迴轉,且其明知劃有分向限制線不得迴車及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通過上開交岔路口後先停於外側車道,未留意往來車輛即貿然迴轉,適同一時、地,同方向分別由甲○○騎乘車號為8FJ-928 號普通重型機車及由乙○○騎乘車號為296-BHF 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應注意車前狀況而未注意,由於雙方有上述之疏失,致機車先後撞及迴轉之自用小客車,使甲○○受有臉部外傷、右足挫傷及頭部挫傷,乙○○則受有右股骨骨折等傷害。丙○○於偵查機關未發覺上開犯罪前,於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而自首。案經乙○○、甲○○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甲○○、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監視器翻拍照片5 張、現場照片10張、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2 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按「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第10條第4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毀敗」係指各該器官之生理機能達完全喪失其效用,且永無恢復之可能,至「嚴重減損」則指各該器官之生理機能雖未達完全喪失效用之程度,惟其效用已大輻減低而言,公訴意旨固認被告係犯同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嫌,惟查,被害人即告訴人乙○○右股骨雖經折斷,但醫治結果仍能舉動,祇可認為減損機能,要與毀敗或嚴重減損全肢之機能有別,又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既設有專款規定,則傷害四肢之重傷,自以有被毀敗之情形為限,其同條第4 項第6 款所規定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即不包括傷害四肢在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45 號判例足資參照),是公訴人所指尚有未洽,惟因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以一過失行為,造成被害人即告訴人2 人之傷害,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1 過失傷害罪即足。又被告於車禍發生後隨即向前來處理車禍事宜之警員自首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紙在卷可證,係對於未經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因駕車不慎,致被害人等受有上開傷害結果,所生損害非輕,且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上和解,及其素行、生活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被害人等與有過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300 條,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276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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