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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5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549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408 號判決諭知免刑確定;於民國89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58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91年12月4日強制戒治期滿,其施用部分,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5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於90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14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於90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經本院以91年度易緝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於91年間因轉讓第一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前開3案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4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後於92年間因贓物,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有期徒刑10月、2年8月、3月接續執行,嗣於94年11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於95年5 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甲○○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9 月28日晚間11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大園鄉和平村12鄰17之12號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29)日凌晨3時3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中壢市○○里○○路○段2號對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82公克)。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且經採集被告尿液送鑑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此外復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案可佐,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經判決、執行後仍未能戒除毒癮,兼衡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僅戕害自身之健康,及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透明晶體1 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55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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