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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54號

侮辱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曾淑華鄭吉雄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95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BACH SY N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案經告訴人乙○○提出告訴。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甲○○妨害名譽等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多次涉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考諸同法第314條規定,前揭罪名核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揆稽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5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侮辱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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