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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6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6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1 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  竊盜      │
│              │條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減為有期徒│            │
│              │刑3月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 │
│              │條例第10條第│第1項       │
│              │2項         │            │
├───────┼──────┼──────┤
│  犯罪日期    │96年2月14日 │96年6月20日 │
│              │為警採尿回溯│            │
│              │4日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  │
│              │1267號      │15748號     │
├──┬────┼──────┼──────┤
│  最│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  實│案  號  │96年度審易字│96年度桃簡字│
│  審│        │第133號     │第2103號    │
│    ├────┼──────┼──────┤
│    │判決日期│96年9月28日 │96年8月31日 │
├──┼────┼──────┼──────┤
│  確│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  決│案  號  │96年度審易字│96年度桃簡字│
│    │        │第133號     │第2103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10月29日│96年10月22日│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68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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