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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2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2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編號3 視為已減刑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6 月24日以前,而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且受刑人於民國86年9 月2 日入監服刑,刑期至102 年9 月18日期滿(原聲請書誤載為92年3 月30日,應予更正),並於95年1 月3 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2 年3 月20日,應予更正)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仍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執行中,依同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視為減其宣告刑後,而請就其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視為減刑之罪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4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或其中1 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均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於86年9 月2 日入監執行,並於95年1 月3 日假釋出監,迄今猶未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澎湖監獄函文所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及各該判決各1 份附卷可稽,依上述規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罪,即因假釋而視為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而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依同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連續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連續施用毒品罪            │轉讓藥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
│              │第2 項第4 款              │                          │                          │
├───────┼─────────────┼─────────────┼─────────────┤
│  犯罪日期    │85年9 月間起至86年8 月23日│85年9 月間起至86年5 月20日│86年2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 月│
│              │止                        │止                        │23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7288號            │度偵字第7288號            │度偵字第11463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86年度訴字第1038號        │86年度訴字第1038號        │86年度訴字第1802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86年11月11日              │86年11月11日              │87年9 月1 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86年度訴字第1038號        │86年度訴字第1038號        │86年度訴字第1802號        │
│  決├────┼─────────────┼─────────────┼─────────────┤
│    │確定日期│87年1 月15日              │87年1 月15日              │87年10月2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拾伍日    │有期徒刑參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編號      │            4.            │
├───────┼─────────────┤
│    罪名      │連續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
├───────┼─────────────┤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
│              │第2 項第1 款              │
├───────┼─────────────┤
│  犯罪日期    │85年12月中旬起至86年8 月23│
│              │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1463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86年度訴字第1802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87年9 月1 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86年度訴字第1802號        │
│  決├────┼─────────────┤
│    │確定日期│87年10月2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褫奪公權期間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2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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