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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6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6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毒品、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復經減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聲字第3360號│├───────┬───────────┬───────────┬───────────┬───────────┤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壹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 │ │第1項 │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20日 │96年4月21日 │96年3月13日 │96年4月19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關年度及案號 │96年度毒偵字第6107號 │96年度偵字第11215號 │96年度毒偵字第4782號、│ ││ │ │ │4783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662號 │96年度審易字第130號 │97年度審訴緝字第31號 │同左 ││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7月13日 │96年8月23日 │97年7月18日 │同左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662號 │96年度審易字第130號 │97年度審訴緝字第31號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96年8月13日 │96年9月26日 │97年8月11日 │同左 │├──┴────┼───────────┼───────────┼───────────┼───────────┤│ 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 │有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 │├───────┼───────────┴───────────┴───────────┴───────────┤│ 備 註 │編號壹、貳: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207號裁定,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 │編號叁、肆: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緝字第31號判決,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 編 號 │ 伍 │ 陸 │ 柒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肆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 │第2項 │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96年8月9日晚間11時許採│96年3月13日下午6時許採│96年4 月21日上午11時許││ │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 │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關年度及案號 │96年度毒偵字第5261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642號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 事 │案 號│97年度審訴緝字第30號 │97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 │同左 ││ 實 ├────┼───────────┼───────────┼───────────┤│ 審 │判決日期│97年7月18日 │97年8月15日 │同左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審訴緝字第30號 │97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97年8月11日 │97年9月8日 │同左 │├──┴────┼───────────┼───────────┼───────────┤│ 減刑後之刑期 │(不得減刑)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貳月 │├───────┼───────────┴───────────┴───────────┤│ 備 註 │編號陸、柒: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判決,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叁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        號 │         壹           │          貳          │          叁          │         肆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60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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