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91號
- 聲請人即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為此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受有2 以上之有期徒刑確定裁判,固屬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之情況,惟依前開規定意旨,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或由受刑人請求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是本件聲請人直接向本院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