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9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91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為此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受有2 以上之有期徒刑確定裁判,固屬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之情況,惟依前開規定意旨,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或由受刑人請求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是本件聲請人直接向本院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9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