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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221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221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5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9 月22日以94年度訴緝字第10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95年9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悛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5 月27日,在桃園縣觀音鄉○○村○○路○ 段271 號對面,持自備鑰匙竊取甲○○所有之車牌號碼LD—8337號自用小客車(未懸掛車牌)1 輛,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於97年5 月29日凌晨0 時30分許,在桃園縣新屋鄉永興村台15線南下53公里處為警查獲,扣得鑰匙1 支。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上開車輛是伊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國」之男子借用的云云。惟查:被告於97年5 月29日第2 次警詢時,坦承該車係2 天前其持自備鑰匙所竊取,供代步使用等語,同日第3 次警詢時,亦承認係在伊住處門前偷的;惟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改稱該車是有人丟在其住處前,伊去試開,結果可以開,就開走作為代步用,復於97年6 月6 日偵訊時,又改稱該車是在97年5 月18日晚間9 至10時,跟1 個姓賴的,叫阿國的人借的,另於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312號97年12月24日準備程序時供稱,該車是在其觀音鄉住處向1 個外號忘記了的朋友借的,知道該車係贓車云云,此有上開警詢、偵訊、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被告前後所辯不一,實難遽信。經本院於勘驗被告97年5 月29日第2 次警詢錄音,被告於警詢時明確供承其在查獲2 天前竊取該車,是拿自己的鑰匙就打開發動該車,且被告回答時精神意識狀況尚屬清晰,此有本院97年5月29日警詢筆錄勘驗紀錄暨其附記事項(參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22號卷勘驗97年5 月29日警詢筆錄報告第13頁、第25頁)在卷可稽,此外,復有證人即被害人甲○○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甚詳,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紙、照片9 幀附卷可稽,應認上開車輛係被告所竊取,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有上揭犯罪事實所述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竊盜之前案紀錄,猶不知悔悟,復因一時貪念,以自備之鑰匙竊取他人車輛1 部,以供己代步之用,犯行自屬非是,惟念及本件被告竊得之贓物已由被害人甲○○領回,所生危害程度非鉅,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犯後否認犯行、未具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鑰匙1 支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本件竊盜罪所用,此業據其於97年5 月29日第2 次警詢中供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合議庭提出上訴。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罰金部分,均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台幣且金額提高為30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221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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