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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151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沾殘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貳組,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70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7 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98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8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2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後,於90年5 月2 日執行完畢,該次犯行並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6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於92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易字第9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以92年度壢簡字第1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8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 年 度壢簡字第1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接續執行,於95年6 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6 月24日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6 月25日晚上11時0 分許,為警在桃園縣桃園市○○路65號地下室2 樓樓梯間查獲,並扣得吸食器2 組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 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1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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