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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四一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世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四一五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實稱重零點肆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民國九十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甫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上之罪,為累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一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但合於醫藥或研究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或研究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
署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四一五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