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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5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靜梅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255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分裝袋貳只及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分裝袋貳只、注射針筒貳支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乙○○㈠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0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71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396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2年12月11日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釋放出所,迄93年6 月2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41 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確定在案;㈡復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而確定在案;㈢又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而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0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而確定在案,並與上開㈡之罪經接續執行,甫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㈣另於93年間及94年10月13日,因持有改造手槍、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8 年、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 月,併科罰金20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940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8 年及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 月,併科罰金20萬元而確定在案,因可與上開㈡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從而於本案尚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6 月30日凌晨2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787巷2弄43號,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8年7 月1 日13時4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分裝袋2只、注射針筒2 支及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 組(內均已無毒品殘留)。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55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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