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1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1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世温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要旨欄關於被告姓名「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楊世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要旨欄關於被告姓名「甲○○」之記載,因有誤寫之處,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惟上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為「楊世温」。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