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51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6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再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後,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連同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伍肆公克,驗餘毛重零點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被告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1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3年3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88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4年7月30日執行完畢(均構成累犯)。
三、被告另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6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11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56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5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5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947號裁定令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12月16日停止戒治出監,該案並經本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1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93年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88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2月8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38 巷5號6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日晚上11時30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連同包裝袋1只(毛重0.54公克,驗餘毛重0.53公克)。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證據:
(一)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附卷可稽。
(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連同包裝袋1只(毛重0.54公克,驗餘,因鑑驗使用0.01公克,驗餘毛重0.53公克)扣案可資佐證。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
五、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就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連同包裝袋1只(毛重0.54公克,驗餘毛重0.53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包裹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與前開毒品送驗時無從完全分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七、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八、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九、如不服本判決而符合前述得上訴之情形,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