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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55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89年1 月1 日起至89年2 月26日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437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8972號、第9275號、第11804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在案,嗣接續執行受刑人所犯加重竊盜等3 罪(即加重竊盜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偽造文書罪,前揭3 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06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執行中經假釋,嗣又經撤銷假釋。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等情。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按刑法第79條之1第1 項規定:「2 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77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同條第3 項規定:「依第1 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1 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則在併合執行之情形,經許其假釋出獄者,其報請許可假釋所須最低應執行之期間,既合併計算;且假釋期間(即殘刑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其期間即無從區分。從而,不論假釋出獄前所執行之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任1 罪之刑期,亦不論嗣後其假釋有無被撤銷,在假釋期間內,均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8年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所謂執行完畢,其在監獄執行期滿者,固不待言,如有期徒刑受刑人經假釋出獄者,須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始得以已執行論;如受2 以上有期徒刑宣告而併執行,假釋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其所餘刑期(即殘刑期間),亦應合併計算,此期間既無從區分,則必於期間內未經撤銷假釋,該併執行之各罪所未執行之刑,始以已執行論,此觀諸刑法第79條第1項、第79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甚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受刑人前曾因本件聲請減刑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下稱本罪)及另犯之加重竊盜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偽造文書罪3 罪(下稱上開3 罪)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於92年7 月31日入監服刑,並於95年9 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嗣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犯詐欺罪,經法務部撤銷受刑人假釋,並應執行前次接續執行數罪之殘刑共9 月24日,現在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等情,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法務部97年11月3 日法矯決字第0970 040323 號函及桃園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各1 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受刑人所犯本罪及上開3 罪,如所說明,自均認尚未執行完畢,一併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條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
│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
├───────┼──────────────────┤
│減刑後之宣判  │有期徒刑1年                         │
│              │                                    │
├───────┼──────────────────┤
│  所犯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 第3 、4 款  │
├───────┼──────────────────┤
│  犯罪日期    │89年1 月1 日起至89年2 月26日止      │
├───────┼──────────────────┤
│偵查(自訴)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  │
│關年度及案號  │8972 號 、第9275號、第11804 號      │
├──┬────┼──────────────────┤
│  最│法  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89年度訴字第143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1年12月13日                        │
├──┼────┼──────────────────┤
│  確│法  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89年度訴字第1437號                  │
│  決├────┼──────────────────┤
│    │確定日期│92年2月23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5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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