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8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8 月、4 月(後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97年5 月16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臺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 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337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11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5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8年11月3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448 號判決有期徒刑3 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4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8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4 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受刑人於97年5 月16日入監執行,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前述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入出監資料等,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前述函文在卷可按,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